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26號
原 告 許有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陳天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 告 陳許欵
陳建世
陳二鈴
陳麗秀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張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