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611號
PCDV,110,訴,2611,2022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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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11號
上 訴 人 郭孝吉

被 上訴人 游美雲

郭汶潔

郭志賢

郭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
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1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9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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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