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537號
PCDV,110,訴,2537,2022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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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37號
上 訴 人 佰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良




被 上訴 人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
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
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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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佰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