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61號
PCDV,110,訴,1661,2022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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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61號
上 訴 人 葉昭南


被上訴人 葉俊呈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661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877,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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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