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38號
PCDV,110,司執消債清,138,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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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美利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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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語婕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        
清算管理人 詹連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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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為處分方法。
債務人如附表(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債務人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依法分配予全體債權人。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捌仟元。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 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本條例第121條 第1項所明定。末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 ,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本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規定。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11 月13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有如本院110年9月1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 。而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
(一)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一 )所示之保險契約,截至109年11月13日止,保單解約 金共為新臺幣(下同)218,489元,此有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 報狀附卷可稽。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之保單解約金 即218,489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經核為兼顧債務人 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故關於債務人如附



表(一)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等值之解 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二)次查,附表(二)之機車已逾經濟部公布之使用年限、 無殘餘價值,故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
  (三)至附表(三)之案款,將依法分配予全體債權人。另就 附表(四)之保險理賠金,雖前經債務人具狀主張依本 條例第98條第2項之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惟 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主文所示「 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 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準此,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即非屬禁止扣押之財 產,則債務人之主張即無理由。復以本院審酌債務人 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 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認保險理賠金僅共計1,794元 ,實無依職權裁定擴張保險理賠金不屬於清算財團財 產之範圍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查本件管理人詹連財律師就債務人林美利聲請清算事件,前 經本院選任為清算管理人,於此清算程序中,除函命第三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葉芸丞葉庭宇葉家澤等需 將保險契約回復要保人為債務人外,尚有多次與債務人及其 代理人就本案為電話、訊息甚至見面之紀錄,爰斟酌本件清 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保單解約金及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等情,酌定其報酬 如主文。
四、另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 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 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一)保險契約:
編號 要保人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預估保單解約金(新臺幣) (預估至109年11月13日) 1 林美利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01498886 36,836元 2 林美利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0057998 21,071元 3 林美利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8031297 4,514元 4 林美利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02439027 28,888元 5 林美利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02439018 44,852元 6 林美利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02604319 59,906元 7 林美利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A222423671-01 17,229元 8 林美利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845871 883元 9 林美利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845601 1,456元 10 林美利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1845728 1,062元 11 林美利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2202566 1,792元 (二)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N3H-800),光陽SG20AB,101CC, 2006年4月出廠。
(三)案款:新臺幣(下同)452,565元。(四)保險理賠金:
  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314元。  2、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48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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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