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40號
PCDV,109,重訴,740,2022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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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亷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智雄(即李林美之繼承人)

蔡永興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740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1
萬1,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萬2,4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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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