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50號
上 訴 人 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業
被 上訴人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福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32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882,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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