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04號
PCDV,109,訴,1004,2022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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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許豐丞

被 告 吳欣蓓
訴訟代理人 侯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追加備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追加備位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又所 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 爭點有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 或關聯,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 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 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 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 55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7日起訴主張兩造間就原車牌號碼000-0 000號之Cayenne(保時捷)汽車1輛(102年份、現車牌號碼000 -0000號,下稱系爭車輛),由被告配偶侯冠宇代理被告與 原告簽立「汽車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惟被告 交付之車輛有重大瑕疵,原告爰依民法第354條第1、2項、3 59條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價金105萬元本息等 情。嗣於110年12月29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追加備位之訴依 民法第359條第1項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惟未具體表明請求減 少價金之金額,被告則不同意原告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二 第221頁言詞辯論筆錄)。經查,原告於起訴後1年8個月迄本 件即將言詞辯論終結時始追加備位之訴,並聲請鑑定系爭車 輛因瑕疵所減少之市場價值,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囑託尚騰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惟原告未配合將系爭車輛交與鑑定 單位鑑定,經本院函請原告說明未將系爭車輛交與鑑定單位 鑑定之原因,並通知原告到庭陳述,惟原告均未回覆且無正 當理由未到庭,致鑑定單位無法完成鑑定(見本院卷二第287 、289、313頁),原告所為追加備位之訴顯有礙於被告之防 禦及訴訟之終結,請求之基礎事實亦非同一,雙方主張陳述



、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之調查亦異,二者審理程序進行不具 有同一性或一體性,且被告不同意原告為訴之追加,是原告 追加備位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追加備位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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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