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03號
原 告 張雅淳
被 告 韓少祺
韓敬洋
胡令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13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韓少祺被訴詐欺原告部分,業經 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 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