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553號
PCDM,111,附民,1553,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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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53號
原 告 顏玉玲

送達代收人 徐甄儀
被 告 邱鈺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5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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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