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949號
PCDM,111,金訴,949,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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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3966、16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家基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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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