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昌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1、附表2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1、附表2。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載附表1、2,而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將原判決之附表1、附表2更正如本裁 定之附表1、2。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1: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地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曾偉哲 110年5月28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陶板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佯稱:因誤設為頂級客戶,將每月扣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110年5月28日16時50分 6,161元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 2 丘芳宜 110年5月28日17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陶板屋」會計人員及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佯稱:因誤設為VIP,將扣款3萬元,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110年5月28日18時1分 49,986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5月28日18時8分 14,989元 3 張筠婷 110年5月26日 詐騙集團成員自稱「FM時尚美鞋」電商客服及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佯稱:因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 110年5月28日12時10分 620,000元 被告玉山銀行帳戶
附表2: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帳戶 1 110年5月28日12時52分 21,000元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 2 110年5月28日13時23分 50,000元 被告玉山銀行帳戶 3 110年5月28日13時25分 50,000元 4 110年5月28日13時26分 20,000元 5 110年5月28日17時22分 20,000元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 6 110年5月28日17時23分 20,000元 7 110年5月28日17時24分 20,000元 8 110年5月28日17時24分 20,000元 9 110年5月28日17時25分 17,000元 10 110年5月28日18時13分 65,000元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 11 110年5月28日18時32分 20,000元 12 110年5月28日18時33分 20,000元 13 110年5月28日18時34分 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