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50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已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提 供他人使用,可能作為幫助詐欺集團收取不法所得之用,並 掩飾及隱匿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 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6日11時46分許, 將其身分證件及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存摺封面影像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 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以之申請幣託帳 戶,並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 。惟因本案帳戶嗣經凍結,上揭款項經圈存,該詐騙集團成 員未及提領而洗錢未遂。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
㈡證人即告訴人潘錦鴻、余彩希、王芷芸、陳怡芳、吳紫萍、 潘秀柃(原名潘妍伃)、魏如玉、吳君儀、陳淑惠、謝蕎羽 、廖思綺、洪伊眞、蕭○瑛(未滿18歲,不得揭露足以識別 其身分之資訊)、林妤諼(原名林佩姍),證人即被害人張 淑芳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本案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暨交易明細。
㈣告訴人潘錦鴻提供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 ㈤告訴人余彩希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交易結果明細。 ㈥告訴人王芷芸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活存交易明細、L INE對話紀錄。
㈦告訴人陳怡芳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平台頁面截圖。 ㈧告訴人吳紫萍提供之交易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㈨告訴人潘秀柃提供之轉帳結果資料、網頁截圖。 ㈩告訴人魏如玉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 。
告訴人吳君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 。
告訴人陳淑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臉書網頁截圖、LIN E對話紀錄。
告訴人廖思綺提供之臺幣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 告訴人洪伊眞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網頁截圖、帳單明細。 告訴人蕭○瑛提供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網頁截圖。 告訴人林妤諼提供之臺幣轉帳明細。
告訴人謝蕎羽提供之平台頁面截圖、臺幣轉帳明細、LINE對 話紀錄。
被害人張淑芳提供之網頁截圖、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本案帳戶存摺封面及提款卡照片 。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按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受領詐欺贓款,即已著手於洗錢行 為之實行,倘該等人頭帳戶嗣因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業經圈 存,致無從為後續之領取或轉帳,而未能達到掩飾、隱匿此 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則洗錢犯行應僅止 於未遂階段,而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 洗錢未遂罪。而被害人將詐騙款項匯至人頭帳戶中,因該等 人頭帳戶均為詐欺集團所掌握,自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時 起至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金融機關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其內款 項時止,詐欺集團成員係處於隨時得領取、轉出人頭帳戶內 款項之狀態,顯對該等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具有實際管領能力 ,則於被害人將詐騙款項匯至人頭帳戶內時,即屬詐欺取財 既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就幫助洗錢部分,認被告應論以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既 遂)罪,容有未洽,然此僅係行為態樣之更異,非屬罪名之 變更,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併此 說明。
㈢想像競合:
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 所示之告訴人等及被害人行騙,並因此遮斷詐欺取財之金流 而逃避追緝,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未 遂罪處斷。
㈣減輕
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於一般洗錢犯行之實行,惟未及將 告訴人等及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提領而洗錢未遂,是被告所 為乃幫助洗錢之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 遂犯之刑減輕之。
⒊被告於偵訊時,就被訴之幫助洗錢未遂等犯罪事實已自白犯 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就上開 減刑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層 出不窮,政府機關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 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之相關 新聞,被告提供帳戶供詐騙使用,非但造成告訴人等及被害 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更助長詐騙歪風,造成偵查犯罪機關 追查贓款及其他詐欺成員之困難,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應受 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告訴人等及被害人人數眾多,惟受騙金額非鉅,且該等款 項因本案帳戶遭凍結,未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存,又 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 良好,另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參照 ),自稱從事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參照),又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沒收:
被告於偵訊時否認因提供身分資料及本案帳戶而獲得金錢或 其他報酬,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上開資料而獲取 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潘錦鴻 110年3月30日22時2分前某時許 向潘錦鴻佯稱:可擔任雪品購物平台商品賣家,須先匯款購買平台點數,以該點數購買平台商品販售,再將商品轉售獲利云云,致潘錦鴻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30日22時2分 1,500元 2 余彩希 110年3月28日某時許 向余彩希佯稱:可透過雪品購物APP平台找工廠出貨與買家從中獲利云云,致余彩希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29日22時1分 1,300元 110年3月31日17時34分 1,000元 3 王芷芸 110年3月31日19時46分前某時許 向王芷芸佯稱:可在雪品購物APP架設販賣平台,只須匯款與平台,即可出售商品賺取價差云云,致王芷芸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31日19時46分 500元 4 陳怡芳 110年3月28日9時30分前某時許 向陳怡芳佯稱:可下載雪品購物APP,匯款投資後,由平台仲介買賣獲利云云,致陳怡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28日9時30分 200元 5 吳紫萍 110年3月28日11時30分前某時許 以臉書暱稱「嬌嬌」向吳紫萍佯稱:可加入雪品購物APP,保證獲利云云,致吳紫萍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28日11時30分 1,000元 110年3月31日8時26分 1,000元 6 潘秀柃 110年3月28日12時9分前某時許 以臉書暱稱「Ting Fang」向潘秀柃佯稱:可加入雪品購物APP,只要有資金,接單即可發貨,並從中獲利云云,致潘秀柃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28日12時9分 1,000元 110年3月30日21時 2,000元 7 張淑芳 (被害人) 110年3月28日 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淑芳佯稱:可加入雪品購物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淑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30日11時32分 5,000元 110年3月31日14時24分 5,000元 8 魏如玉 110年3月17日17時8分許 以臉書暱稱「林琳」向魏如玉佯稱:可加入雪品購物平台,上貨銷售獲利云云,致魏如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29日12時11分 2,000元 110年3月31日22時4分 2,000元 9 吳君儀 110年3月26日15時許 以LINE暱稱「黃夢依」向吳君儀佯稱:可加入雪品購物平台,儲值批發商品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吳君儀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28日9時31分 1,000元 110年3月30日17時9分 500元 10 陳淑惠 110年3月27日 以LINE暱稱「黃夢依」向陳淑惠佯稱:可下載雪品購物軟體上架商品販售,無須出貨,只須儲值該商品批發價至雪品購物平台,即可賺取利潤云云,致陳淑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30日22時11分 1,000元 11 謝蕎羽 110年3月27日 向謝蕎羽佯稱:加入雪品銷售批發平台,須先儲值成本金至指定帳戶,銷售商品獲利云云,致謝蕎羽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31日17時8分 2,100元 12 廖思綺 110年3月27日 以臉書暱稱「陳雯靜」、「柳伊琳」向廖思綺佯稱:可下載雪品購物APP,儲值及上架商品擔任賣家販售獲利云云,致廖思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30日20時55分 1,000元 13 洪伊眞 110年3月29日1時30分許 以LINE暱稱「jolina」向洪伊眞佯稱:加入雪品購物APP,擔任賣家至APP批發中心批貨,等到有客人下單,即儲值才能發貨與買家,從中獲利云云,致洪伊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30日16時56分 500元 110年3月30日19時16分 100元 14 蕭○瑛 110年3月29日17時25分許 以LINE暱稱「Michelle Cheng」向蕭○瑛佯稱:可加入雪品購物APP,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代墊批發費用,事後平台會將利潤匯至帳戶云云,致蕭○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30日16時56分 1,010元 15 林妤諼 110年3月30日 以LINE暱稱「林蕭」向林妤諼佯稱:可註冊雪品購物平台,挑選商品販售,買家購物後,再儲值至雪品購物平台,由平台替賣家加價獲利云云,致林妤諼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31日23時49分 6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