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91號
PCDM,111,訴,91,2022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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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銘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邱學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91號 上訴人即被告陳威銘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刑事第一審判決,已 於111年9月12日送達被告之住所,因未能會晤本人,已將文 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雇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收受上開判決後,於111年9 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僅空泛指稱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容 後呈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 有何違法、不當之處。經本院發函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後,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 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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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