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571號
PCDM,111,聲,3571,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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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十方


受 刑 人 陳彥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
度執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十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十方因受刑人陳彥瑄犯殺人未 遂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 刑保字第7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 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命受刑人出具保證 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涉 犯行,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通 知或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109年刑保字第77號)、 具保人及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通知及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對受刑人之送達證書、拘票暨 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 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綜上,可徵受刑人顯 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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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