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少瑄
受 刑 人 祈昕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
度執聲沒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少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經依法 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0年刑保字第215號)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 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 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張少瑄因受刑人祈昕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繳 交保證金3萬元後,受刑人業獲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196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 官依法傳喚,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 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 行,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 、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4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 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影本及送達證書影本各2份、拘提受刑 人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各4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法務 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 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 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
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