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子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子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子瑄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1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 第11101848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