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473號
PCDM,111,聲,3473,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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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耀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家耀㈠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 字第6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54 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復因持有及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679號判決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7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537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510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㈢又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109年5月4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㈠㈡㈢之應執行刑,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有期徒刑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12年6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2 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2年4月23日等情,有法務 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3311號函暨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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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