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世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世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世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17年7月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28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6 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15年5月、10月、1年4月,均確定在案。嗣於100年7 月2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 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7361號及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經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