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436號
PCDM,111,聲,3436,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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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肇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肇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肇康先前於(一)於民國107年因 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233 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二)於108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度審簡字 第108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三)108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臺北地院108年度簡字第244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四)108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109年度審簡 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五)於108年間因竊盜案 件,經臺北地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1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六)於108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5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七) 於108年度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易94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後上開(二)至( 四)所示案件,再由臺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819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開其餘案件接續執行(聲請書 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108年11月30 日入監執行後(於108年11月29日至109年8月7日執行另案殘 刑8月10日),已由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1 0601號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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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