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308號
PCDM,111,簡附民,308,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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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鍾芝東
被 告 鄭薇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88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簡易判決 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 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訴訟案件部分,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 日以111年度金簡字第886號判決在案,此有本件之本院刑事 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資料在卷可稽,惟原告於111年12月13日 先誤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本院 於同年12月21日收受上開檢察署函轉之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首頁上開檢察署收 文戳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21日新北檢增歲111偵 47190字第1119143410號函之本院收狀戳記可憑。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不 論是檢察署或本院收受時刑事訴訟案件業已終結,原告所提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 之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至原告如欲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可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請 求救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8條但書,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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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