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286號
PCDM,111,簡附民,286,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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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86號
原 告 胡立

被 告 何家宏

朱書邑
上列被告2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85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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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