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893號
PCDM,111,簡,4893,202212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毒偵字第4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育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陸伍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壹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文內關於所載「甲基安非他 命1包(淨重0.0199公克)」,均補充為「甲基安非他命1包( 淨重0.0199公克,驗餘淨重0.0165公克)」;犯罪事實欄一 第1行「經法院裁定」,補充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1582號裁定」;第2行「釋放出所」後,補充 以「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9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第8行「為警在上址查獲」,補充為「因另案通 緝,為警在上址查獲」;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第2行「出具 」,補充為「111年7月19日出具」;同欄一㈢第2行「扣押筆 錄」,補充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同行「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19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 書」,更正為「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19日北榮毒鑑定第 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並補充「勘察採證同意書1 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依刑法 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 指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然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 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 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間距、



本案施用毒品採尿檢驗閾值高低之情節,並其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偵查卷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45頁毒品成分鑑定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之玻璃球1個、吸食器2組,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 品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4544號
  被   告 陳育瑞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里鎮○○路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育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 出所。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7月3日23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B室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7月4日10時許,為警在



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99 公克)、玻璃球1個及吸食器2組,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育瑞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 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D0000000)各1份。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99公克)、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19 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命1包(淨重0.0199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范孟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