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748號
PCDM,111,簡,4748,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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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緝字第5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瑋倫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4 行「MESSANGER」應更正為「MESSENGER」、末4至2行「分別 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5,000元、5,000元共1萬 5,000元,至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遊戲『RO仙境傳說ON LINE』遊戲帳號」應更正為「分別購買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網路遊戲『RO仙境傳說ONLINE』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 元、5,000元、5,000元之遊戲點數」;證據並所犯法條一、 末4至2行「、被告另案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 度偵緝字第1382號、1383號、1384號起訴書」應刪除;證據 應補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外,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 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 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查網路遊戲點數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係供 人憑以網路遊戲使用,屬財物以外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 。是核被告陳瑋倫本案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 欺得利罪。被告詐得告訴人黃家儀同意而先後3次購買網 路遊戲點數,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各行為間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 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所為,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應 論以接續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



所需,竟為本件詐欺得利犯行,所為顯然欠缺法治觀念, 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得網路遊 戲點數之價值,及被告有詐欺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 職業(見偵緝字卷第5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詐得網路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共新臺幣1萬5,000元, 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告訴 人黃家儀,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藍巧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5054號
  被   告 陳瑋倫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瑋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



國109年4月20日11時3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登入 通訊軟體FACEBOOK臉書,以臉書「陳霖」名義,透過臉書ME SSANGER傳送訊息予位於新北市永和區某處之黃家儀(原名 :黃湘庭),向其佯稱:可以借款給黃家儀,然需黃家儀提 供行動電話門號以進行小額付款藉此測試黃家儀貸款能力, 嗣會再歸還小額付款之款項等語,致黃家儀不疑有他,陷於 錯誤,提供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號(下稱 本案門號)予陳瑋倫使用,陳瑋倫旋即於同日12時9分許、 同日12時12分許、同日12時14分許以本案門號之小額付款功 能分別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5,000元、5,000 元共1萬5,000元,至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遊戲「RO仙 境傳說ONLINE」遊戲帳號,致黃家儀之本案門號遭扣款1萬5 ,000元。嗣陳瑋倫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二、案經黃家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瑋倫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黃家儀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臉書 帳號之申請人查詢資料及IP位置查詢資料、「RO仙境傳說ON LINE」遊戲儲值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智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儲值明細、本案門號小額付費扣款明細各1份、被告另 案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1382號、1 383號、1384號起訴書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 實相符,其罪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瑋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藍 巧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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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