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旻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38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旻佳犯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 4行「除管役政異動記事資料明細」更正為「兵籍資料查詢- 異動記事資料明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依法應辦理徵 兵處理之役齡男子,竟怠於履行服兵役之義務,無故未到醫 院接受徵兵檢查,致兵役業務專責機關無從辦理徵兵處理, 危害徵兵制度,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誠屬可議,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而素行為佳、高職 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犯後坦認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8192號
被 告 劉旻佳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旻佳為役齡男子,依法應受徵兵管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 理,於民國111年4月1日之某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公所, 親自收取該所發出之111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並當場簽 名收訖,而知悉徵兵檢查之事,卻無故未依上開通知書指定 之時間即111年4月12日8時30分許至指定之醫院接受徵兵檢 查,致無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旻佳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新 北市永和區90年次役男劉旻佳涉嫌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 111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收執聯、111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 書、戶籍資料、除管役政異動記事資料明細等資料各1份附 卷可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劉旻佳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無故不到徵兵檢查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