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清水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緝字第484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468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鍾清水與另案被告鍾佳宴 (已判決)及綽號「長腳」之人共同基於侵入住宅及毀棄損 壞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4月30日23時許,持自備鑰匙侵 入告訴人林振行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住處,破壞房 間木門及喇叭鎖,致令不堪用。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 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被告因侵入住宅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第1項之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