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爾康
選任辯護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被 告 林家德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沈宏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件起訴書漏附附表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件起訴書附表之記載,有如主文 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新臺幣) 1 周多佑 告訴人於110年1月3日晚間,透過交友軟體WOOTALK(吾聊),認識LINE帳號暱稱「蟲蟲」之人,「蟲蟲」介紹「FT掛單交易」投資網站,並表示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後續「蟲蟲」再轉介LINE帳號暱稱「靜annm」,「靜annm」再轉介LINE帳號暱稱「詔書(LOUIS)」,「靜annm」將告訴人拉入投資群組,告訴人便跟著群組中的老師操作,其等以上開手法取信告訴人,致其誤認「FT掛單交易」投資網站係正當投資管道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出款項。 110年1月11日19時59分許 2萬5,000元 110年1月13日16時5分許 3萬元 110年1月13日17時3分許 4萬元 2 楊思維 告訴人於110年1月初,透過不詳交友軟體,認識LINE帳號暱稱「喬喬」,「喬喬」介紹「FT掛單交易」投資網站,並表示其透過該網站又賺錢獲利,藉此詢問告訴人要不要一起投資,後續「喬喬」再轉介LINE帳號暱稱「靜annm」,其等以上開手法取信告訴人,致其誤認「FT掛單交易」投資網站係正當投資管道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出款項。 110年1月17日15時25分許 3萬元 110年1月18日18時2分許 3萬元 110年1月18日19時43分許, 9,500元 110年1月28日13時31分許 11萬元 3 蔡富庭 告訴人於109年12月2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帳號暱稱「楊小熙」,「楊小熙」介紹「FT掛單交易」投資網站,並表示透過投資虛擬貨幣可以致富,後續「楊小熙」再轉介LINE帳號暱稱「靜annm」,「靜annm」則再轉介LINE帳號暱稱「詔書(LOUIS)」之老師,由該老師帳號告知告訴人何時在平台中下單,其等以上開手法取信告訴人,致其誤認「FT掛單交易」投資網站係正當投資管道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出款項。 110年1月3日23時13分許 超商消費代繳3,000元 110年1月14日18時48分許 1萬元 110年1月18日15時36分許 2萬元 110年1月19日18時51分許 1萬4,000元 110年1月19日18時38分許 5萬元 110年1月20日18時55分許 5萬元 4 胡峻銘 告訴人於110年1月7日,透過網友「蟲蟲」介紹使用「FT掛單交易」投資網站做虛擬貨幣投資,並表示可以獲利,後續告訴人依網站指示加入LINE帳號暱稱「呂仁杰專員」,「呂仁杰專員」再轉介LINE帳號暱稱「靜annm」,「靜annm」先將告訴人加入投資群組中,復以新手入群可以參加體驗企畫為由, 再轉介LINE帳號暱稱「詔書(LOUIS)」之老師,告訴人加「詔書(LOUIS)」為好友後,即由「詔書(LOUIS)」帶領告訴人在上開投資網站進行虛假投資,並且有小額獲利,藉此吸引告訴人投入更多金額,其等以上開手法取信告訴人,致其誤認「FT掛單交易」投資網站係正當投資管道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出款項。 110年1月11日22時14分許 3,000元 110年1月22日17時30分許 10萬元 110年1月22日17時30分許 9萬5,000元 5 劉智銘 告訴人於110年1月9日,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帳號暱稱「苡曖」,「苡曖」介紹「FT掛單交易」投資網站,並表示透過投資虛擬貨幣可以致富,後續告訴人依網站指示加入LINE帳號暱稱「呂仁杰專員」,「呂仁杰專員」表示最低投資門檻為3,000元,告訴人起初不願出資,「苡曖」為求告訴人順利上鉤即表示可幫忙出資1,000元(實則僅係詐騙機房少收),告訴人後續匯款後「呂仁杰專員」再轉介LINE帳號暱稱「靜annm」,「靜annm」,再轉介LINE帳號暱稱「詔書(LOUIS)」之老師,並向告訴人佯以由老師代操可獲大量利潤,藉此吸引告訴人投入更多金額,其等以上開手法取信告訴人,致其誤認「FT掛單交易」投資網站係正當投資管道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出款項。 110年1月15日14時33分許 2,000元 110年1月16日16時29分許 1萬元 110年1月25日12時42分許 2萬元 110年1月25日17時51分許 1萬元 110年1月26日15時36分許 5萬元 110年1月26日15時38分許 1萬元 6 林博正 告訴人於110年1月9日,在IG社交軟體上看某女性帳號發文表示只要3,000元即可利用網路賺錢,於是主動加入LINE帳號暱稱「怡臻(ALICE)新」為好友,該人將告訴人加入LINE投資群組(投資加密貨幣),告訴人又被轉介LINE帳號暱稱「呂仁杰專員」,「呂仁杰專員」介紹投資網站(網址:fta1788.twsecommonft88.com),並轉介LINE帳號暱稱「靜annm」,「靜annm」先大概解說操作流程並且表示有體驗項目可以嘗試,後續則轉介LINE帳號暱稱「詔書(LOUIS)」之老師,告訴人加「詔書(LOUIS)」為好友後,即由「詔書(LOUIS)」帶領告訴人在投資網站進行虛假投資,並且有小額獲利,藉此吸引告訴人投入更多金額,其等以上開手法取信告訴人,致其誤認「FT掛單交易」投資網站係正當投資管道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出款項。 110年1月9日0時許 3,000元 110年1月14日17時6分許 4萬5000元 110年1月18日15時33分許 5萬元 110年1月18日15時35分許 4萬100元 110年1月19日15時39分許 2萬5000元 7 黃建仁 告訴人於109年12月5日,在網路上認識LINE帳號暱稱「蟲蟲」,「蟲蟲」自稱會技師並介紹「FT交易所」投資網站,且表示可以透過該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告訴人轉帳後「蟲蟲」轉介LINE帳號暱稱「怡臻ALICE」,「怡臻ALICE」再將告訴人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且介紹相關投資企劃,後續再轉介LINE帳號暱稱「詔書(LOUIS)」之老師,藉此吸引告訴人投入更多金額,其等以上開手法取信告訴人,致其誤認「FT掛單交易」投資網站係正當投資管道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出款項。 110年12月5日某時許 3,000元 110年1月10日某時許 3萬元 110年1月15日某時許 10萬元 110年1月15日某時許 10萬元 110年1月16日某時許 10萬元 110年1月16日某時許 10萬元 110年1月17日某時許 10萬元 110年1月17日某時許 2萬元 110年1月26日某時許 60萬元 110年1月26日某時許 35萬元 8 林佳怡 告訴人於109年11月13日,將原先IG帳號「lxiny_」(欣+羊圖案,為被告楊凡使用帳號)之好友加入LINE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欣」介紹「FT」投資網站,並表示透過投資虛擬貨幣可以致富,並且將告訴人加入「A.C.E數位走勢掌握」之LINE群組中,後續轉介LINE帳號暱稱「詔書(LOUIS)」幫告訴人代操下注,另LINE帳號暱稱「楊靜」則教導告訴人匯款及看貨幣走勢圖,藉此營造不斷獲利假象,吸引告訴人投入更多金額,其等以上開手法取信告訴人,致其誤認「FT掛單交易」投資網站係正當投資管道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出款項。嗣告訴人欲提領獲利金額卻被告知要先匯款,始悉受騙。 109年11月20日21時59分許 20萬元 109年11月21日20時59分許 10萬元 109年11月24日21時16分許 7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