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1240號
PCDM,111,審訴,1240,202212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奇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06
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歐奇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匯款日期、 時間欄「108年6月21日10時分許」補充為「108年6月21日10 時4分許」;編號8匯款日期、時間欄「108年7月23日19時40 分許」更正為「108年7月3日19時40分許」;編號10匯款金 額欄「20,000元」更正為「29,100元(嗣被告退款9,100元 ,故詐得20,000元)」、有無退款欄「無」更正為「退款9, 100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歐奇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罪(共12罪)。被告就如起訴書 附表編號5、7、8所示犯行,分別係以一虛構出售商品事由 向告訴人詐欺,告訴人分次匯款,是主觀上分別係基於同一 詐欺取財之犯罪計畫之犯意,對同一告訴人為之,則各次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分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1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詐欺前科,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非佳,且正值壯年 ,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利用網際網路刊登不實之販



售訊息詐騙告訴人等,危害網際網路交易秩序及安全,並造 成告訴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等 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詐欺之金額,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自陳入監前從事園藝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 3至4萬元,家中尚有父母需要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簡式 審判筆錄第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查被告向告訴人等分別詐得如更正後起訴書附表匯款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 還告訴人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 告 刑 一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歐奇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歐奇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歐奇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歐奇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歐奇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歐奇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歐奇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歐奇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歐奇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歐奇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歐奇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歐奇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2068號
  被   告 歐奇霖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巷00號5             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奇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如附表 編號1至12所示之時間,在不詳處所使用電腦設備連結露天拍賣 網站,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 渠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匯款至其母余春美(涉嫌詐欺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所 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 ,被告因而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如附表所示之人遲未 收到所訂購之商品,始悉受騙。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歐奇霖於偵訊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鄭敏菁陳慶育李葳黃永勝謝富隆、易曼娣、吳明泓、邱真瑜、張相儀、柯榮益林俊佑及證人即被害人蔡柔薇於警詢中之證述及相關匯款單據、對話紀錄等 全部犯罪事實。 3 本件帳戶交易明細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歐奇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 示12次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再如附 表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末查 ,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嫌等語,惟查本案被告係使用網際網路刊登虛偽不實 之販售商品訊息後,分別與如附表所示之人聯繫,而以上述 詐欺方式行騙,自應構成要件所謂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報告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何克凡



附表:
編號 姓 名 詐 騙 方 式 匯款日期、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新臺幣) 有無退款 1 告訴人鄭敏菁 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佯以販售冰箱,告訴人鄭敏菁於108年6月14日12時許下標購買冰箱將定金並匯款至被告之上開帳戶後,被告未依約定日期出貨,告訴人鄭敏菁要求被告退款未果。 108年6月14日12時14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8,000元 無 2 告訴人陳慶育 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佯以販售冰箱,告訴人陳慶育於108年6月26日17時26分許許下標購買冰箱並匯款至被告之上開帳戶後,被告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108年6月27日11時34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35,900元 無 3 告訴人李葳 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佯以販售冰箱,告訴人李葳於108年6月21日下標購買冰箱並匯款至被告之上開帳戶後,被告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108年6月21日10時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25,500元 無 4 告訴人黃永勝 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佯以販售冰箱,告訴人黃永勝於108年6月21日16時25分許下標購買冰箱並匯款至被告之上開帳戶後,被告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108年6月21日16時25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27,200元 無 5 告訴人謝富隆 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佯以販售冰箱,告訴人謝富隆於108年5月29日下標購買冰箱並匯款至被告之上開帳戶後,被告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108年5月29日15時2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便利超商內自動櫃員機 20,000元 無 108年5月30日8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街0號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機 12,900元 6 告訴人易曼娣 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稱拍賣冰箱,告訴人易曼娣於108年4月21日10時許下標購買冰箱並匯款後,被告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108年4月21日10時56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10,000元 無 7 告訴人吳明泓 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稱拍賣冰箱,告訴人吳明泓於108年6月25日9時57分許下標購買冰箱並匯款後,被告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108年6月25日9時57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30,000元 無 108年6月25日9時58分許 5,900元 8 告訴人邱真瑜 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稱拍賣冰箱,告訴人邱真瑜於108年7月3日16時許下標購買冰箱並匯款後,被告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108年7月23日19時40分許 嘉義縣○○鄉○○路000號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30,000元 無 108年7月3日19時45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2,900 9 告訴人張相儀 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佯以販售電視,告訴人張相儀於108年5月22日13時9分許下標購買電視並匯款至被告之上開帳戶後,被告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108年5月22日13時16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40,000元 無 10 告訴人柯榮益 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佯以販售冰箱,告訴人柯榮益於108年4月19日20時許下標購買冰箱並匯款至被告之上開帳戶後,被告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108年4月22日8時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中華郵政匯款 20,000元 無 11 告訴人林俊佑 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佯以拍賣冰箱,告訴人林俊佑於108年6月13日下標購買電視並匯款至被告之上開帳戶後,被告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108年6月14日18時22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29,900元 無 12 被害人蔡柔薇 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佯以販售冰箱,被害人蔡柔薇於108年4月28日下標購買冰箱並將款項匯款至被告之上開帳戶後,被告即失聯並拒不出貨。 108年4月28日11時8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 32,9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