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1193號
PCDM,111,審訴,1193,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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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彭聲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863
號、第34877號、第348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
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翁彭聲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翁彭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豪哥」、「史蒂芬周」
、「孫尚香」、「太史慈」、「阿童木」、「達摩」等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
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於附表一所示之
詐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洪佳
名、陳捷希朱真儀、區靖怡、吳博堯洪進忠、黃詩芬
吳佩真黃思穎江欣蓉徐季凌鄭郁儒陳宏勳鄭添
元、程曉芬何惠娟、張娜萍、林亞樵林品欣謝佩珠
林于君(下稱洪佳名等21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出如附表一所示
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內(洪佳名、區靖怡
吳博堯林品欣、張娜萍、江欣蓉洪進忠、鄭添元另有
匯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
惟無證據證明為翁彭聲提領),再由翁彭聲依綽號「豪哥」
、「史蒂芬周」、「孫尚香」、「太史慈」、「阿童木」、
「達摩」等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
地點,提領洪佳名等21人遭詐欺匯入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
款項,再轉交該詐欺集團成員。嗣因洪佳名等21人發現受騙
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洪佳名、區靖怡、吳博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令轉;林品欣謝佩珠林于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洪進忠、吳佩真黃思穎江欣蓉徐季凌、陳宏
勳、鄭添元程曉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原認被告有提領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
77號案件)編號2所示被害人黃宇婷遭詐欺匯入台中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臺幣(下同)2萬4,985元,
而涉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惟查該筆款項並未經被
告提領(見本院卷第199頁),檢察官已於111年11月14日以
111年度聲撤字第40號撤回上開部分之起訴(見本院卷第227
頁至第229頁),則上開部分已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彭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洪佳名、區靖怡、吳博堯
洪進忠、吳佩真黃思穎江欣蓉徐季凌陳宏勳鄭添
元、程曉芬何惠娟、張娜萍、林亞樵林品欣謝佩珠
林于君、被害人陳捷希朱真儀黃詩芬鄭郁儒於警詢時
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附表一編號1、4所示金融帳戶個資檢
視資料、附表一編號6、13、16、19所示金融帳戶之客戶基
本資料表暨交易明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2
6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共42張(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39號卷第18頁、第2
3頁、第58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60號
卷第49頁至第51頁;同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63頁至
第64頁;本院卷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03頁至第205頁、第
209頁至第211頁、第215頁至第217頁、第221頁至第223頁、
第267頁至第272頁)、附表一「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
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決意旨參
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
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
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
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
負其責任。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
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
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
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詐欺取財犯罪型態,係由多人縝
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故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
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參與
該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
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
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是被告與綽號「豪哥」、「史蒂芬
」、「孫尚香」、「太史慈」、「阿童木」、「達摩」等人
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5、6、8、11、1
3、20所示時間,數次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5、6、8、11、1
3、20所示被害人匯款之舉動,皆係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於密
接時間為之,且侵害附表一編號2、5、6、8、11、13、20所
示各被害人同一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
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21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
侵害附表一所示洪佳名等21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
時間、空間亦有相當差距,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㈤爰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
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
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
告正值青年,竟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破
壞社會治安,並造成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洪佳名等21人等財物
損失,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案負責
提領詐騙贓款之分工情形、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各被害人
受詐騙之財產損失數額,及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
,自陳入監前業工、需扶養均領有殘障手冊之母親及胞弟、
為低收入之經濟狀況(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264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於偵查中固陳稱:當初綽號「豪哥」找我加入「太史慈 」為首的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雙方約定日薪為3,000元等語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第2129號卷第4頁), 然本案卷內尚亦乏被告確實因本案犯行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 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沒收其此部分犯罪所得,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伯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提領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罪名及宣告刑 1 洪佳名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1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29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洪佳名佯稱:網路購物分期設定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洪佳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6年10月29日18時25分許匯款2萬9,985元 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可) 於106年10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①18時31分許提領2萬元 ②18時33分許提領9,000元 告訴人洪佳名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39號卷第17頁、第18頁、第21頁、第24頁至第30頁)。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陳捷希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4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29日18時58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捷希佯稱:網路購物時,旅行社誤刷,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退費云云,致陳捷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 106年10月29日19時37分許,網路轉帳4萬9,987元 同上 ㈠於106年10月 29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①19時44分許提領2萬元  ②19時45分許提領1萬元  ③19時46分許提領1萬元 ㈡於106年10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  ①19時56分許提領2萬元  ②19時57分許提領2萬元 ㈢於106年10月29日20時11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許提領2,000元 被害人陳捷希之網銀交易畫面手機擷圖2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39號卷第17頁、第18頁正反面、第34頁正反面、第35頁至第37頁反面)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年10月29日19時51分許,網路轉帳1萬1,989元 3 朱真儀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5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29日19時許,撥打電話向朱真儀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朱真儀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 106年10月29日19時51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1時51分」),以ATM轉帳2萬9,985元 同上 被害人朱真儀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39號卷第17頁、第18頁正反面、第39頁反面、第41頁、第41頁反面、第42頁至第43頁)。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區靖怡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2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29日19時許,撥打電話向區靖怡佯稱:網路購物分期設定錯誤,導致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區靖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 106年10月29日21時4分許匯款轉帳3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可) 於106年10月29日2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東桃園分行,提領3萬元。 告訴人區靖怡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39號卷第17頁、第20頁、第48頁正反面、第49頁、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吳博堯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3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29日19時48分許,撥打電話向吳博堯佯稱:網路購物時,旅行社誤刷,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退費云云,致吳博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 106年10月29日21時20分許,匯款轉帳2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於106年10月29日21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東桃園分行,提領3萬元。 告訴人吳博堯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39號卷第17頁、第20頁正反面、第59頁)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年10月29日21時32分許,匯款轉帳4萬9,987元 ㈠於106年10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桃園分行 ①21時36分許提領3萬元 ②21時37分許提領2萬元 ㈡於10月29日21時4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提領1萬9,000元 106年10月29日21時42分許,匯款轉帳1萬9,818元 6 洪進忠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7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1月30日11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洪進忠佯稱:係洪進忠之姪女,因急需款項,要求洪進忠匯款予其云云,致洪進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1日11時30分許,匯款18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勁立) ㈠於106年12月1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①12時6分許提領3萬元  ②12時7分許提領3萬元  ③12時8分許提領3萬元 ㈡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①17時38分許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②17時53分許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③17時54分許提領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告訴人洪進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5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4頁、第62頁、第64頁正反面)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年12月1日 11時50分許,匯款13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勁立) ㈠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街00號   ①14時36分許提領1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②15時35分許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③15時36分許提領4,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㈡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街00號   ①16時23分許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②16時24分許提領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7 黃詩芬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9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4時18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詩芬佯稱:因作業錯誤設定多筆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黃詩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15時32分許,匯款2萬4,985元 同上 被害人黃詩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5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6頁、第62頁、第63頁正反)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吳佩真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5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5時27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吳佩真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分期轉帳,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吳佩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16時19分許,匯款轉帳29,989元(不含手續費11元) 同上 告訴人吳佩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5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2頁、第62頁、第63頁正反面)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年12月2日 16時56分許,匯款轉帳1,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㈠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①17時1分許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②17時2分許提領1萬2,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㈡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①17時35分許提領1萬4,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②17時37分許提領1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9 黃思穎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4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6時26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黃思穎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多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黃思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17時29分,轉帳1萬3,989元 同上 告訴人黃思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1頁、第62頁、第63頁反面)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江欣蓉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6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5時44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江欣蓉佯稱:因操作失誤將重複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江欣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16時50分許,匯款轉帳5,123元 同上 告訴人江欣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3頁、第62頁、第63頁反面)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徐季凌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8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6時18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徐季凌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徐季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16時57分許,匯款轉帳15,012元 同上 告訴人徐季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5頁、第62頁、第63頁反面)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6年12月2日 16時59分許,匯款轉帳9,123元 12 鄭郁儒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鄭育儒」,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13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6時45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鄭郁儒佯稱:因操作失誤,如要取消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鄭郁儒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17時30分許,匯款1萬9,989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勁立) 於106年12月2日18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萬7,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被害人鄭郁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60頁、第62頁、第64頁反面)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陳宏勳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10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9時38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陳宏勳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多筆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宏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20時17分許,匯款轉帳2萬9987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于瑄) ㈠於106年12月2日20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提領3萬元 ㈡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街00號  ①20時39分許提領3萬元  ②20時41分許提領3萬元 ㈢於106年12月2日21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提領5,000元     告訴人陳宏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7頁、第62頁、第64頁)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年12月2日 20時39分許,匯款轉帳2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14 鄭添元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11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20時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鄭添元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鄭添元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20時36分許,匯款3萬元 同上 告訴人鄭添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8頁、第62頁、第64頁)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程曉芬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12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20時24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程曉芬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自動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程曉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20時26分許,匯款轉帳5,123元。 同上 告訴人程曉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9頁、第62頁、第64頁)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何惠娟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1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20時7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何惠娟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12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何惠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21時11分許,以超商ATM轉帳2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姿縈) 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①21時15分許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②21時16分許提領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 告訴人何惠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49頁、第62頁、第63頁)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張娜萍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2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20時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張娜萍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10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張娜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21時36分許,以網路轉帳 4,985元。 同上 於106年12月2日21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提領1萬5,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告訴人張娜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0頁、第62頁、第63頁)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林亞樵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3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21時1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人員,撥打電話向林亞樵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20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林亞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21時37分許,以網路轉帳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告訴人林亞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48頁、第62頁、第63頁)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林品欣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7號案件】編號1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9日20時37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品欣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品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9日 22時50分許,以網路轉帳 2萬9,985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展誌) 於106年12月9日在新北市○○區○○路000○000號 ①22時56分許提領2萬元 ②22時57分許提領1萬元 告訴人林品欣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60號卷第23頁、第28頁、第31頁、第50頁)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謝佩珠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7號案件】編號3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9日18時30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謝佩珠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謝佩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9日 19時58分許,轉帳2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展誌) ㈠於106年12月 9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①19時55分許提領2萬元 ②19時57分許提領1萬元 ㈡於106年12月9日在新北市○○區○○街000號 ①20時6分許提領3萬元 ②20時7分許提領1萬9,000元  告訴人謝佩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60號卷第23頁、第45頁、第42頁、第51頁)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年12月9日 20時2分許,轉帳1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21 林于君 (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7號案件】編號4部分) 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9日20時30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林于君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于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9日21時51分許,轉帳10,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同上 被告於106年12月 9日21時55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提領11,000元。 告訴人林于君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60號卷第23頁、第48頁、第46頁、第51頁反面)   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金融帳號 備註 1 洪佳名 於106年10月29日17時許,接獲電話佯稱:網路購物分期設定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 106年10月29日18時1分許 2萬8,123元 合作金庫朴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1 106年10月29日18時22分許 2萬9,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0月29日18時27分許 4,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區靖怡 於106年10月29日19時許,接獲電話佯稱:網路購物分期設定錯誤,導致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 106年10月29日20時34分許 2萬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2 106年10月29日21時1分許 3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0月29日9時13分許 3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0月29日9時15分許 1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吳博堯 於106年10月29日19時48分許,接獲電話佯稱:網路購物時,旅行社誤刷,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退費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 106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 3萬112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3 106年10月29日21時10分許 3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0月29日21時14分許 3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0月29日21時22分許 3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0月29日21時39分許 2萬9,987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林品欣 106年12月9日20時3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品欣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品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9日 21時44分許 2萬9,989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7號案件)編號1 106年12月9日 22時1分許 2萬9,568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9日 23時許 2萬1,985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9日 23時3分許 2萬9,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9,985)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9日 23時21分許 2萬7,985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9日 23時30分許 2萬9,985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張娜萍 106年12月2日20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張娜萍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10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張娜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22時33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2 106年12月2日 22時36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 22時57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 23時7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2月2日 23時30分許 2萬9,985元 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江欣蓉 106年12月2日15時4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江欣蓉佯稱:因操作失誤將重複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江欣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17時34分許 2萬1,985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6 7 洪進忠 106年11月30日11時3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洪進忠佯稱:係洪進忠之姪女,因急需款項,要求洪進忠匯款予其云云,致洪進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1月30日11時30分許 9萬元 建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7 106年11月30日11時30分許 18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鄭添元 106年12月2日20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鄭添元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鄭添元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06年12月2日 20時12分許 2萬9,989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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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