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2345號
PCDM,111,審易,2345,202212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尚建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44
8號、第4449號、第4450號、第4451號、第4452號、第4453號、
第44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尚建福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尚建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2月24日20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 聯福利中心新莊化成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經理 陳文進管領、陳列在開放式貨架上之美國冷藏牛肋條2包, 價值新臺幣(下同)1,196元,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逃逸。嗣 陳文進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㈡於111年3月11日16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1樓寶雅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新莊幸福門市,趁無人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寶雅公司所有、陳列在開放式貨架上之 CS Matte Creams #685 demo唇膏試用品1支,價值360元, 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逃逸。嗣寶雅公司店副理胡宏群發覺遭竊 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㈢於111年2月20日8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三商家購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美廉社新莊昌隆店(下稱美聯社),趁 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美廉社所有、陳列在開放式貨架上 之金門高粱58度750毫升1瓶,價值599元,得手後騎乘腳踏 車逃逸。嗣美聯社安管稽查專員陳翌瑋發覺遭竊後,報警處 理,經警循線查獲。
㈣於111年3月28日14時5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 利中心幸福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經理莊文婷管 領、陳列在開放式貨架上之金門高粱38度吉標1瓶,價值285



元,得手後徒步逃逸。嗣莊文婷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 警循線查獲。
㈤於111年4月16日8時19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000號陳姵 均住處前,見陳姵均所有價值350元之蒜頭1袋,吊掛 在屋 簷且無人看守,即徒手竊取之,得手後旋騎乘腳踏車逃逸。 嗣於同日11時許,經陳姵均察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 查獲。
㈥於111年2月17日11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家樂福 超市龍安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長王傳元管領、 陳列在開放式貨架上之澳穀飼牛腱真空包2包,合計價值1,0 31元,得手後徒步逃逸。嗣王傳元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 經警循線查獲。
㈦於111年4月8日0時47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520巷口,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成家所有、放在該處商店外冰 箱內之牛肉、海鮮各1份,得手後徒步逃逸;另於同年月9日 0時35分許,在上址,徒手竊取李成家所有、放在該處商店 外冰箱內之雞肉1份,連同上開牛肉、海鮮,合計價值3,000 元。嗣李成家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二、證據:
 ㈠被告尚建福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文進於警詢中之指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事實一㈠部分)
 ㈢告訴人代理人胡宏群於警詢中之指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14張。(事實一㈡部分)
 ㈣告訴人代理人陳翌瑋於警詢中之指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36張。(事實一㈢部分)
 ㈤告訴人莊文婷於警詢中之指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事實一㈣部分)
 ㈥告訴人陳姵均於警詢中之指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 (事實一㈤部分)
 ㈦告訴人王傳元於警詢中之指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事實一㈥部分)
 ㈧告訴人李成家於警詢中之指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6張 。(事實一㈦部分)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一㈠、㈡、㈢、㈣、㈤、㈥、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為上開事實一㈠至㈥各1次、事 實一㈦2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於111年1月31 日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仍未能悔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隨意竊取他人財 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 償損害,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國中畢業之教 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前有多次竊盜 紀錄之素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就事實一㈠竊得之美國冷藏牛肋條2包、就事實一㈡竊得 之CS Matte Creams #685 demo唇膏試用品1支、就事實一㈢ 竊得之金門高粱58度750毫升1瓶、就事實一㈣竊得之門高粱3 8度吉標1瓶、就事實一㈤竊得之蒜頭1袋、就事實一㈥竊得之 澳穀飼牛腱真空包2包、就事實一㈦竊得之牛肉、海鮮、雞肉 各1份,均未扣案亦未返還各該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在被告各該主文項下諭知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一㈠ 尚建福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國冷藏牛肋條貳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一㈡ 尚建福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CS Matte Creams #685 demo唇膏試用品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事實一㈢ 尚建福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高粱58度750毫升壹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事實一㈣ 尚建福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高粱38度吉標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事實一㈤ 尚建福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蒜頭壹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事實一㈥ 尚建福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澳穀飼牛腱真空包貳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事實一㈦ 尚建福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牛肉、海鮮各壹份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雞肉壹份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