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11年度,237號
PCDM,111,審交簡,237,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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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6460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369號),經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榮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7 行「竟疏未注意及此,逕自右轉,適同向右後方有陳毓庭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上開路口」,補充 為「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注意右側來車動態,逕自右轉,適 同向右後方有陳毓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直行駛至上開路口」;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 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於交岔路口轉彎時,未注意車 側來車動態,貿然右轉彎,駕駛態度實有輕忽,惟念其犯後 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暨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非重及被告之 過失情節,再參酌被告與告訴人於偵查中雖對賠償數額差距 非鉅,然仍無法達成共識,又於本院審理時,告訴人經通知 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致雙方迄今仍未能進一步協談, 而無法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葉國璽提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6460號
  被   告 張嘉榮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嘉榮於民國111年2月16日16時7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營業小貨車,沿新北市樹林區水源街往中華路方向行駛 ,行經新北市樹林區水源街與水源街25巷交岔路口前,本應 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 時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逕自右轉,適同向 右後方有陳毓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 上開路口,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毓庭人車倒 地,並受有雙膝部挫傷之傷害。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後,張 嘉榮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在場之警方自首而受裁判。二、案經陳毓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嘉榮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因過失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2 告訴人陳毓庭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因過失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二)、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暨被告上開車輛之監視器錄影及行車紀錄器光碟 證明被告就本案交通事故有過失之事實。 4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5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 證明被告自首本件犯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車 禍發生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 ,即向據報到場之員警坦承肇事接受偵訊自首,請依刑法第 62條前段之規定審酌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范孟珊                     葉國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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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