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1325號
PCDM,111,審交易,1325,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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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DIEM THUY(中文名阮艷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6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NGUYEN THI DIEM THUY(中文名:阮艷 翠)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14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與正隆巷口處 停等紅綠燈時,本應注意汽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 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 ,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情形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向前行駛欲於 機車待轉區停等,適有告訴人林燕芳步行通過上開地點之行 人穿越道,即遭被告騎乘之機車撞擊,致告訴人受有左踝部 挫傷、左側小腿挫傷、左側肩膀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 有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 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 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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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