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振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振倫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振倫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 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屬仿冒「APPL E」商標圖樣及字樣之商品,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 、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件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 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註冊/審定號(商標) 1 仿冒「APPLE」商標之電源轉接器 46個 00000000 2 仿冒「APPLE」商標之連接線(傳輸線) 66條 00000000 00000000 3 仿冒「APPLE」商標之說明書 96本 00000000 4 仿冒「APPLE」商標之外包裝紙盒 79個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