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富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
字第17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4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9391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楊富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合計1.9 4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9391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 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扣案白色、透明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合計為1.9410公克,驗餘淨重合 計為1.9391公克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9年8月19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證。是聲請人聲 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毒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至盛 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及標籤,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 品之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 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