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翔堃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40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翔堃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8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 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 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0年3月30日為 警查扣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 檢驗結果如附表所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 。附表編號1所示吸食器、附表編號2所示殘渣袋,均因有甲 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1 吸食器2組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 2 殘渣袋2個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