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555號
PCDM,111,單禁沒,1555,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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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敏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697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110號、第4592號),聲請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暨其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敏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毒偵字第697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79號、第1518號、第21 10號、第2752號、第3373號、第3384號、第4592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 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憑,因毒品附著於附表所示物品而難 以析離,且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 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974號、11 1年度毒偵字第979號、第1518號、第2110號、第2752號、 第3373號、第3384號、第45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10年10月3 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晶體1包(淨重0.3086 公克,驗餘淨重0.305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如附表編號1所示檢驗報告及扣案物照片等存卷可考,足 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 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 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 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此部分 聲請,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至被告於111年2月12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 於111年1月20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分別 送驗,固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 附表編號2、3所示檢驗報告附卷可佐,惟該等物品已分別 經檢察官另為銷毀之處分,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扣押(沒 收)物品處分命令2紙在卷可按,是如附表編號2、3所示 之物既已銷毀,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 分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新北地檢署偵查案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1 110年度毒偵字第6974號 白色晶體1包(淨重0.3086公克,驗餘淨重0.3058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111年度毒偵字第2110號 玻璃球1個、殘渣袋2個、吸管2支及電子秤1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2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3 111年度毒偵字第4592號 吸食器1組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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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