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500號
PCDM,111,單禁沒,1500,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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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98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捌捌貳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林義堯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70號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淡褐色透明晶體 1包(驗前淨重0.8845公克,驗後淨重0.8820公克)經送檢 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此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 、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64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6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7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見毒偵緝字卷第29頁)可稽,並經 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淡褐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 前淨重0.8845公克,驗餘淨重0.8820公克),經送鑑驗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在卷(見毒偵字卷第15頁、第66頁)可憑,足認



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 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 ,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 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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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