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454號
PCDM,111,單禁沒,1454,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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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佳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306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8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壹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於民國109年3月 9日16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查獲被告謝佳 蓉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 0年9月2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06號簽結在案。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之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15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 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接續執行另案有期徒刑),並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40號、第3288 號為不起訴處分,另被告於執行前述觀察、勒戒前之109年3 月8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居所內,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3月9日16時55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 經其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包,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本次施用毒 品時間在前述觀察、勒戒前,本件自無再執行觀察、勒戒之 必要,於110年9月2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06號簽結在案 ,有偵查卷宗所附110年9月24日簽呈、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實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010公克),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2066號卷第21至2 5頁、第98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 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 個 ,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 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斯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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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