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9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德因涉嫌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 字第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書1份附卷可佐。 惟查,扣押物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1.828公克,驗餘淨 重1.8278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 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民國10 4年6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經查,被告吳政德係於104年5月22日17時15分許駕車搭載董 世全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2段、力行路1巷底時為警攔查 ,嗣被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1.8280公克、合計 驗餘淨重1.8278公克)等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2份、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6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 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佐,而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 命2包係被告與董世全為施用而共同持有等語,亦據被告吳 政德於警詢及偵訊時陳述在卷。另董世全因該次被查獲時所 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他命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77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由本 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另為上 開甲基安非他命2包沒收銷燬等諭知而確定,且已執行沒收 銷燬完畢,有上開案號之刑事判決書列印本、董世全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存卷可 參。則檢察官對於前開已判決並執行沒收銷燬確定之同一違 禁物,即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向本院 聲請單獨沒收銷燬,顯無實益,亦乏標的可得執行,是本件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