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1年度,171號
PCDM,111,原簡,171,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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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原簡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堃蔚(原名楊典軒)




莊欣杰(原名李欣杰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14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堃蔚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手機壹支(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隨身碟壹個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莊欣杰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扣押物品清單編號A)、手機參支(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至5)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補充「本院搜 索票、扣案電腦畫面截圖、隨身碟檔案列印資料、LINE對話 紀錄、現場照片」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
二、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堃蔚莊欣杰不思以 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牟不法利益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 博,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應予非難。並 斟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期間非短、聚眾賭博之規模、各自分工之工作內容、犯罪參 與程度,另被告等均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佐,素行尚佳。兼衡被告楊堃蔚為高職畢業、被告莊欣



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 其等均自稱為自由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等犯後 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手機1支(扣押 物品清單編號1)、隨身碟1個,均係被告楊堃蔚所有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楊堃 蔚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楊堃蔚因本案獲取犯罪所得約新臺幣(下同)7萬元,此 經被告楊堃蔚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該7萬元為其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 楊堃蔚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扣押物品清單編號A)、手機3支(扣押 物品清單編號3至5),均係被告莊欣杰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莊欣杰之主刑 項下宣告沒收之。
㈣被告莊欣杰因本案獲取犯罪所得約9萬元,此經被告莊欣杰於 警詢時陳述明確。該9萬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莊欣杰之主刑項 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268號




  被   告 楊堃蔚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莊欣杰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堃蔚莊欣杰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 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0年11月間起至111年2月22日遭查 獲為止,以楊堃蔚向不知情之陳淑玉承租之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3樓作為賭博場所及電腦主機架設場所,代理經營 由上游組頭提供之賭博網站「金合發娛樂城(網址:http:/ /kao168.jf68.net/)」、「GSBET娛樂城(網址:http://a p168.gs188.cc)」,並由楊堃蔚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 )2萬7,000元至3萬元,僱用有犯意聯絡之莊欣杰,以通訊 軟體LINE、社團臉書及IG,刊登賭博網站廣告,招募不特定 賭客進行投注,而行銷上開賭博網站,使賭客得以透過其等 之代理,前往上開賭博網站下注賭博,而提供線上賭博虛擬 公共場所並聚眾賭博,而經營上開賭博網站機房之簽賭。其 等之賭博方式,乃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上開網 站,利用上開網站管理權限帳戶開設下游帳號給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賭客登入上開網址之各會員網站註冊取得帳號, 進行骰寶、百家樂、樂透彩及各項職業體育競賽運動輸贏簽 賭,並由楊堃蔚莊欣杰招攬賭客簽賭下注金,賭客則以1 比1比例將點數儲值在該賭客所擁有上開簽賭網站之帳號內 ,供該賭客簽賭下注使用,賭客若簽中即贏得賭金,未簽中 則賭資歸上游組頭所有,楊堃蔚莊欣杰則從賭客之下注金 抽傭,以此方式從中牟利。嗣於111年2月22日16時30分許, 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扣得其等所持經營上開網站使 用之電腦主機2台、手機5支、隨身碟1個等物品,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堃蔚莊欣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勘察資料、現場圖、手機蒐證照片各 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2份附卷可稽,復 有電腦主機2台、手機5支、隨身碟1個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 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堃蔚莊欣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 。被告2人以上揭方式分工參與本件賭博犯罪,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自110年11月間 起至111年2月22日遭查獲止,提供上址,藉聚集不特定人簽 賭下注以牟利,並與不特定之賭客對賭,此種犯罪型態,本 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其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 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皆係具營業性 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均應論以一罪。而被告2人以一行為 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電腦主機2台 、手機5支、隨身碟1個,均屬被告2人所有,且為供犯罪所 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檢 察 官 蔡佳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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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