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0年度,32號
PCDM,110,重訴,32,20221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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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詩文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詩文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有其自白、證 人即處理警員周彥豪於偵查中、證人顏正倫於警詢時之證述 、現場暨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與翻拍照片、處理警員密錄器 影像畫面與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轄內命案 現場勘察報告、購刀發票及扣案廚刀1把等起訴書證據清單 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重大,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係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受重罪之追訴,伴隨逃亡之高 度可能性,依其自述不時露宿公園,及前因案通緝之情形,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參其犯嫌持刀刺殺被害人,嚴重 危害他人之生命及社會治安,與羈押手段所干預被告基本權 程度相權衡後,尚無輕重失衡,是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 民國110年12月15日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及自111年3月1 5日、同年5月15日、同年7月15日、同年9月15日、同年11月 15日皆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係趨吉避 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以依合理判斷,可 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況被告經本院於111年12月27日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逃匿以規避 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為 規避重罪而有逃亡之虞,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 較小之手段,尚不足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 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維持羈押 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665號解釋之意旨,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遍 查卷內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停止羈押各情。本件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著自112年1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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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