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林佳惠
林佳雯
林煜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被 告 張永霖
孫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