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原 告 賴偉舜
訴訟代理人 賴偉程
被 告 林俊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4萬4000元暨應提出土 地登記謄本等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補 字第645號裁定原告應於十四日內補繳及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應行補正事項,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