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玴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育勝(原名陳泳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等必要 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12月9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答詢表 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