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許國忠
視同上訴人 吳文卿
吳文貴
吳伶玫
吳文貴
被上訴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
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