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許玉珠
訴訟代理人 陳妍靜
被 告 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
0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1項及事實及理由三、㈢關於「僑愛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橋愛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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