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張永裕
張永源
張陳八
張永鈴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張笨
法定代理人 張永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111年11月2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18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