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71號
原 告 陳瑞蓉
被 告 賴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司促字第8610號 ),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以 111年補字第641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萬27 74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