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葉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岩青等九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1萬90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