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1號原 告 梁崇惠 被 告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逸玲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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