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51號
CHDV,111,補,851,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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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梁崇惠


被 告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逸玲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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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